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50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厚傑被告王藜卿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