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74號上訴人乙○○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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