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52號原告友達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宏暐 律師被告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威鎮 訴訟代理人 黃柏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被告於文到7日內就原告104年10月13日準備一狀附表所述事項陳述意見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