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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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洪月霜 被告 林義雄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15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佑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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