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2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2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216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新台幣肆拾萬壹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參拾玖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參拾參萬陸仟壹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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