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鄧玉嬌 被告 陳新燁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易字第24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