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益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宗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並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辯論終結,惟因本件本院是否有管轄權有待釐清,是認案件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劉彥宏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