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重傷案提起附帶民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陳惠鳳
陳奕靜
陳特毅
陳惠珺 被告 周玠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24號),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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