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2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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