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547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45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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