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遺失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遺失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6日因犯刑法第33
7條侵占遺失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560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02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