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4號原告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俊吉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被告 房志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巷○號、臨2-1號房屋之最新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於扣除已繳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後,自行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