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上訴人即被告大江傢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史小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志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2年度重訴字第2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65,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