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昊瑋法扶律師陳雅萍律師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昊瑋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鄭富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