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71號原告 簡惠美 被告 李育任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育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0萬00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5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