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26號原告 鄒安琪
許英宗 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永壽 被告 陳志豪 法定代理人 陳家永
張雅燕 被告 陳家生
陳厚誌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家永被告 黃楊金 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