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919號原告 吳維昌 被告 吳維哲
鄭素莓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捌萬叁仟肆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