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 曾嘉美 (即 曾玄愷 之繼承人)
曾嘉玲 (即曾玄愷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華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拾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訴外人曾玄愷之繼承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2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30日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系爭股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曾玄愷所有,其於106年1月27日死亡,系爭股票為其遺產之一部,經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系爭股票由聲請人曾嘉美取得1,200股後,其餘由聲請人曾嘉玲取得由聲請人取得,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調字第47
6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64號卷第17致18頁),聲請人復於本院當庭陳稱:其等間在作成調解筆錄後尚未分配各自取得哪些股票等語(本院卷第22至23頁、第43至45頁),是系爭股票仍屬聲請人共有,應由聲請人為除權判決之聲請。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8年4月23日聲請公告,本院於108年
5月2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69ND00000000│股票│1│1000│├──┼────────────┼────────┼──┼──┼──┤│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0ND00000000│股票│1│1000│├──┼────────────┼────────┼──┼──┼──┤│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2ND00000000│股票│1│1000│├──┼────────────┼────────┼──┼──┼──┤│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D00000000│股票│1│1000│├──┼────────────┼────────┼──┼──┼──┤│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D00000000│股票│1│1000│├──┼────────────┼────────┼──┼──┼──┤│1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6ND00000000│股票│1│1000│├──┼────────────┼────────┼──┼──┼──┤│1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股票│1│1000│├──┼────────────┼────────┼──┼──┼──┤│1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7ND00000000│股票│1│1000│├──┼────────────┼────────┼──┼──┼──┤│1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股票│1│1000│├──┼────────────┼────────┼──┼──┼──┤│1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股票│1│1000│├──┼────────────┼────────┼──┼──┼──┤│1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股票│1│1000│├──┼────────────┼────────┼──┼──┼──┤│16│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股票│1│1000│├──┼────────────┼────────┼──┼──┼──┤│17│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18│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19│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股票│1│1000│├──┼────────────┼────────┼──┼──┼──┤│2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2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D00000000│股票│1│1000│├──┼────────────┼────────┼──┼──┼──┤│2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股票│1│4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