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昀具保人田如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如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昀因犯詐欺案件,前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田如雲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呂昀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田如雲於民國96年10月16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嗣經聲請人傳喚被告應於99年10月7日上午9時到案執行,並將上開傳票分別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被告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之居所及桃園縣中壢市後寮8之18號之住所,因不獲會晤其本人,亦不能將該傳票交付予其有辨別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99年9月15日、99年9月26日將該傳票寄存於該地之警察機關即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湳派出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並分別作2份送達通知書,其中1份黏貼於被告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
1項、第2項之規定,上開傳票業經寄存送達程序於99年9月25日、00年00月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詎被告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且被告前已於99年8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桃檢朝執建緝字第4084號發布通緝在案,復經該署以99年桃檢朝執丑緝字第11693號發布通緝,現仍未緝獲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2紙、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揆諸前揭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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