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2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葉馨雅被告周仁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47號、99年度執減更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馨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仁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葉馨雅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執減更字第10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
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送達證書3份、本院保管款收入清單及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份、拘票暨警員拘提被告無著之報告書各2份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