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更(一)字第5號原告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原告與被告丁○○、丙○○及乙○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抗字第169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216,000元,應徵第,335元外,尚應補繳84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民事第二庭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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