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非訟代理人 陳煥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勝汽車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佳函律師於本院一一一年度司促更ㄧ字第1號支付命令事任,為相對人高勝汽車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勝汽車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借款未清償,現欲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惟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且無其他董事代表行使法定代理權,爰依法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債權證明文件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查相對人高勝汽車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即法定代理人已死亡,堪認相對人現無董事可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為免延滯程序之進行,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與前揭規定要任相符,應予准許。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桃園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徵得陳佳函律師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爰選任陳佳函律師為本院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高勝汽車有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第51條第1項,裁定如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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