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大鈞選任辯護人高紫庭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大鈞選任辯護人高紫庭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