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0號聲請人即債 蕭智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法 王至德 律師扶律師)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49號裁定自民國(下同)108年7月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有存款新臺幣162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度、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查無資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8日國壽字第1080070992號函、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表及存摺封面及明細在卷可查,堪認本件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存款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此有本院108年8月20日新北院輝108司執消債清志消字第90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90號清算資產表表財產所有人:蕭智仁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新臺幣元)備註1華南商業銀行存款42元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107元3中華郵政存款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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