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耀勝堆高機修理廠陳沂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葉宜玲┌───────────────────────────────────────────┐│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民國)│(新臺幣)│││├─┼───┼────────┼─────┼───────┼─────┼─────┼──┤│00│台年化│兆豐銀行羅東分行│耀勝堆高機│109年7月20日│55,440元│DF0000000│││1│工股份││修理廠│││││││有限公│││││││││ 司劉石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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