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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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英華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英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英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年3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