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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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李祥明 債務人蔡新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