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2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饒念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②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