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王佳富 被告 劉瑞宏
興鴻運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簡景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投交簡字第2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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