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務人 黃怡婷
湯雅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怡婷、湯雅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對債務人湯雅君請求連帶給付責
任?因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內未載明債務人對湯雅君之請求依據,如欲請求連帶給付之責,應具狀更正請求標的之敘述及事實理由欄。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