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1號上訴人 鄭穎琇
鄭信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因104年度訴字第43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23,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