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3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家美國際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進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王鳳
廖為聖
一、債務人廖王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為聖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