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振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36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236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邱振瑋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邱振瑋已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足供他人作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2月1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掛失暨補發其申辦之帳號為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及向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申辦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後,於同年12月7日前某時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該成年人旋即交付予其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犯行。迨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及彰化商銀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被害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入邱振瑋所申辦如附表「匯款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旋遭提領殆盡。案經 李忠成 、 劉宗翰 、 郭舜傑 、 洪國棟 、 陳家菡 、 蘇哲民 、 葉紹軍 、 李建宏 、 陳哲義 與 呂祐銘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案證據,除補充「被告邱振瑋於本院訊問程序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43頁反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準此,被告將中國信託帳戶、彰化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他人,再由該他人輾轉提供某詐欺集團使用,迨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持以向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詐取財物,顯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而為,惟此僅係就他人之詐欺取財犯行提供助力,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
物,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者使用,
以此方式幫助該不詳詐欺者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詐欺者取得被告提供之上開提款卡及密碼後,持以分別向本件各告訴人詐取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且總金額合計高達新臺幣(下同)31
3萬9,560元,其侵害財產法益之情節及程度難謂為輕微,惟念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業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輕重及未與本件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㈤又被告以其名義申辦之提款卡,雖經被告交付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然上開物品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沒收、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院認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此外,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帳戶而取得對價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轉入帳戶││號││││(新臺幣)││├─┼───┼────────────────┼───────┼────────┼──────┤│1│李忠成│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4年12月7日上│104年12月8日│150萬元│中國信託帳戶││││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李忠成,佯稱│中午12時許││││││其為吳檢察官告知渠涉嫌龍潭掏空案├───────┼────────┤││││,欲分開審查控管渠資產,並傳真紙│104年12月9日│100萬元│││││張(內有中國信託帳戶)至7-11便利│上午9時許││││││商店要渠前去領取,及要求渠至高雄├───────┼────────┤││││銀行匯款,致李忠成陷於錯誤,依其│104年12月17日│50萬元│││││指示至高雄銀行匯款。│上午9時許│││├─┼───┼────────────────┼───────┼────────┼──────┤│2│劉宗翰│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2月10日晚│105年2月11日│7,100元│彰化銀行帳戶││││間9時許,在PPT網站手機版上回覆│上午10時50分許││││││劉宗翰,佯稱其欲出售iPhone6手機│││││││予劉宗翰,致劉宗翰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匯款。││││├─┼───┼────────────────┼───────┼────────┼──────┤│3│ 陳昱成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2月10日中│105年2月10日│6,000元│彰化銀行帳戶││││午12時許,在PTT網站佯裝欲出售HT│下午2時46分許││││││CE9手機予陳昱成,致陳昱成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匯款。││││├─┼───┼────────────────┼───────┼────────┼──────┤│4│郭舜傑│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2月5日下│105年2月5日│3,240元│彰化銀行帳戶││││午5時57分許,在PTT網站佯稱欲以│晚間10時26分許││││││9折即3,240元出售面額為3,600元│││││││之新光三越禮券,致郭舜傑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匯│││││││款。││││├─┼───┼────────────────┼───────┼────────┼──────┤│5│洪國棟│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2月10日上│105年2月10日│6,900元│彰化銀行帳戶││││午10時21分許,在PTT網站上佯登代│下午1時26分許││││││購ORIENT手錶之訊息,致洪國棟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ATM而轉帳│││││││匯款。││││├─┼───┼────────────────┼───────┼────────┼──────┤│6│陳家菡│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網站上,佯裝│105年2月11日│1萬5,000元│彰化銀行帳戶││││欲出售iPhone手機予陳家菡,並謊稱│晚間7時35分許││││││要求陳家菡自付運費,致陳家菡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ATM而轉帳│105年2月11日│120元│││││匯款。│晚間7時42分許│││├─┼───┼────────────────┼───────┼────────┼──────┤│7│蘇哲民│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網站上,佯裝│105年2月8日│1萬4,500元│彰化銀行帳戶││││欲出售手機予蘇哲民,致蘇哲民陷於│晚間7時10分許││││││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ATM而轉帳│││││││匯款。││││├─┼───┼────────────────┼───────┼────────┼──────┤│8│葉紹軍│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網站上,佯登│105年2月10日│6,900元│彰化銀行帳戶││││代購ORIENT手錶之訊息,致葉紹軍陷│下午1時49分許││││││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匯款。││││├─┼───┼────────────────┼───────┼────────┼──────┤│9│ 吳盈漢 │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網站上,佯登│105年2月10日│6,900元│彰化銀行帳戶││││代購ORIENT手錶之訊息,致吳盈漢陷│下午5時26分許││││││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匯款。││││├─┼───┼────────────────┼───────┼────────┼──────┤│10│李建宏│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網站上,佯登│105年2月10日│6,900元│彰化銀行帳戶││││代購ORIENT手錶之訊息,致李建宏陷│下午5時許││││││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匯款。││││├─┼───┼────────────────┼───────┼────────┼──────┤│11│陳哲義│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網站上,佯稱│105年2月9日│3萬元│彰化銀行帳戶││││欲出售SYMFIGHTER6重型機車1台│上午10時6分許││││││,致陳哲義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轉帳匯款。│105年2月10日│1萬8,000元││││││凌晨0時4分許│││├─┼───┼────────────────┼───────┼────────┼──────┤│12│呂祐銘│某詐騙集團成員在PTT網站上,佯稱│105年2月9日│1萬8,000元│彰化銀行帳戶││││欲出售燦坤禮券,致呂祐銘陷於錯誤│下午4時21分許││││││,依其指示操作網路ATM而轉帳匯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