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49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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