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8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858號聲請人 李楊阿玉 代理人 盧于聖 律師
施汎泉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9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8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01-711000002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02-911000003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03-011000004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04-211000005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05-411000006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06-611000007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07-811000008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08-011000009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09-111000010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10-811000011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11-011000012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12-111000013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13-311000014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14-511000015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D-33215-7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