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商標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15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1年10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然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收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案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153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1年10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在案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屬實。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附表:扣押物品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一仿冒adidas商標短袖上衣1件員警採證所購買二仿冒NIKE商標褲子55件 林芊三 仿冒NIKE商標上衣1件同上四仿冒NIKE商標襪子31雙同上五仿冒GUCCI褲子1件同上六仿冒GUCCI襪子2雙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