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379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五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間起至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施用毒品,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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