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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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淨重零點壹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規定甚詳。
二、本件聲請意旨: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於95年2月11日下午3時4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旁為警查獲,並扣得被告所有之白色粉末1包,嗣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695、1863、202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檢驗認係海洛因毒品,爰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毒品等情。
三、經查:前開被告涉嫌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695、1863、20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刑事偵查卷宗1份在卷可憑。至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認含有海洛因成分(淨重0.12公克、空包裝重0.25公克),有該局95年3月28日調科壹字第220022824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考,足認扣案白色粉末1包確屬第1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至上開海洛因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因其上顯留有海洛因命成分,衡情自難與之析離,應視同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此外,鑑驗耗用之海洛因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