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簡字第331號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劉金鎮

劉充閭

劉瑞滄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雲程

劉峰貞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被告劉金鎮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7年5月7日為訴外人 劉郭金釵 設定共同擔保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劉峰貞、劉雲程、劉瑞滄、劉充閭應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

三、被告劉峰貞、劉雲程、劉瑞滄、劉充閭應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前項記載之抵押權登記。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莉秋

附表:

編號

不動產登記內容

所有權登記內容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種類:土地

地號:彰化縣永靖鄉興寧段256地號

面積:110.59平方公尺

重測前地號: 陳厝厝 段114-9地號

所有權人:劉金鎮

權利範圍:3分之1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97年

字號:員資字第42120號

登記日期:97年5月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劉郭金釵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800,000元

擔保債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7年5月5日

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設定義務人:劉金鎮

2

種類:土地

地號:彰化縣永靖鄉興寧段258地號

面積:515.96平方公尺

重測前地號:陳厝厝段114地號

所有權人:劉金鎮

權利範圍:60分之1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97年

字號:員資字第42120號

登記日期:97年5月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劉郭金釵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800,000元

擔保債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7年5月5日

設定權利範圍:60分之1

設定義務人:劉金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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