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簡字第331號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 劉金鎮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雲程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本於被告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判決如下:
主文
一、確認被告劉金鎮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7年5月7日為訴外人 劉郭金釵 設定共同擔保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劉峰貞、劉雲程、劉瑞滄、劉充閭應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不動產,辦理抵押權繼承登記。
三、被告劉峰貞、劉雲程、劉瑞滄、劉充閭應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前項記載之抵押權登記。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張莉秋
附表:
編號
不動產登記內容
所有權登記內容
抵押權登記內容
1
種類:土地
地號:彰化縣永靖鄉興寧段256地號
面積:110.59平方公尺
重測前地號: 陳厝厝 段114-9地號
所有權人:劉金鎮
權利範圍:3分之1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97年
字號:員資字第42120號
登記日期:97年5月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劉郭金釵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800,000元
擔保債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7年5月5日
設定權利範圍:3分之1
設定義務人:劉金鎮
2
種類:土地
地號:彰化縣永靖鄉興寧段258地號
面積:515.96平方公尺
重測前地號:陳厝厝段114地號
所有權人:劉金鎮
權利範圍:60分之1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年期:97年
字號:員資字第42120號
登記日期:97年5月7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劉郭金釵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800,000元
擔保債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17年5月5日
設定權利範圍:60分之1
設定義務人:劉金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