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司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158號

聲請人黃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儒 民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2、本件系爭土地(溪湖鎮光華段98地號)除相對人 楊儒民 外,尚有其他共有人,而確認通行權事件應以否認通行權之全部共有人為相對人調解始有益處,請自行確認相對人是否正確,如有增列必要,請具狀更正。

二、另優先購買權是否存在,屬確認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以裁判確認之(現由本院111年度斗簡字第95號審理中),此部分無從調解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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