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司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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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司聲字第11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相對人 邱庚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向相對人戶籍址郵寄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遷移不詳、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情,已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及退件信封等為證。且相對人究有無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派員到場訪查,因屢查未遇戶內人員,經詢問管理員亦表示不清楚相對人是否確實居住而無從查明,有民國111年3月31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13010389號函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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