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元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9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元三及同案被告 林瑞文 、 馬麗玉 、 賴俊杰 前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林瑞文、馬麗玉、賴俊杰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97年度偵字第4123號、98年度偵緝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謝元三則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緝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TIFFANY」、「LV」、「CHANEL」、「BVLGARI」、「G--UCCI」及「CD」商標之手鍊、項鍊及耳環共計113件,為違法仿冒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均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
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乃係根基於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復按商標法第98條於105年11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號修正公佈,並於同年12月14日經行政院以院臺經字第1050048185號函公佈自同年12月15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立法理由並謂:「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揆諸上揭說明,本案自應逕適用上揭修正後之規定為沒收之依據。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元三及同案被告林瑞文、馬麗玉、賴俊杰前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林瑞文、馬麗玉、賴俊杰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分別以97年度偵字第4123號、98年度偵緝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謝元三則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緝字第4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共97件,均為仿冒商品乙節,分別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書可憑,故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其餘16件仿冒商品部分,因卷內除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外,並無事證足認有其他仿冒「TIFFANY」、「LV」、「CHANEL」、「BVLGARI」、「GUCCI」及「CD」商標之商品(本案似尚有16件仿冒「versace」商標之商品,惟檢察官並未就仿冒「versace」商標之商品聲請沒收,故非本件審理範圍),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是檢察官聲請就其餘16件仿冒商品單獨宣告沒收,容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條第
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玫萱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商標權人│受託鑑定人│鑑定報告頁數│├──┼─────────┼──┼─────┼───────┼───────┤│1│仿冒「TIFFANY」商│30條│美商第凡內│商標權人之商標│桃園地檢署97年│││標之項鍊││公司(商標│代理事務所Fro-│度偵字第4123號│││││代理人:理│-ssZelnickL-│卷第32至35頁│├──┼─────────┼──┤律法律事務│-ehrman&Zissu,│││2│仿冒「TIFFANY」商│9只│所)│P.C.之負責人││││標之耳環│││AngelaKim││├──┼─────────┼──┼─────┼───────┼───────┤│3│仿冒「LV」商標之手│10件│ 路易威登馬 │ 趙俊堯 │桃園地檢署97年│││鍊││ 爾悌耶 公司││度偵字第4123號│├──┼─────────┼──┤││卷第36至42頁││4│仿冒「LV」商標之項│2件││││││鍊│││││├──┼─────────┼──┤││││5│仿冒「LV」商標之耳│2件││││││環│││││├──┼─────────┼──┼─────┤│││6│仿冒「GUCCI」商標│9件│固喜歡固喜│││││之項鍊││公司│││├──┼─────────┼──┤││││7│仿冒「GUCCI」商標│6件││││││之耳環│││││├──┼─────────┼──┼─────┼───────┼───────┤│8│仿冒「CHANEL」商標│9條│香奈兒公司│ 賴麗玉 │桃園地檢署97年│││之項鍊││││度偵字第4123號│├──┼─────────┼──┤││卷第43至48頁││9│仿冒「CHANEL」商標│2條││││││之手鍊│││││├──┼─────────┼──┤││││10│仿冒「CHANEL」商標│7對││││││之耳環│││││├──┼─────────┼──┼─────┤│││11│仿冒「BVLGARI」商│7條│ 普魯嘉里公 │││││標之項鍊││司│││├──┼─────────┼──┤││││12│仿冒「BVLGARI」商│2對││││││標之耳環│││││├──┼─────────┼──┼─────┼───────┼───────┤│13│仿冒「CD」商標之耳│2件│ 克麗絲汀迪 │唐朝智慧財產有│桃園地檢署97年│││環││奧高巧股份│限公司│度偵字第4123號│││││有限公司││卷第49至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