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82號原告偉德寶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曜安 被告 里海咪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萬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