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4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4119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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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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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蔡佳妤蔡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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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5司執字第127073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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