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債權人 陳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鳳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晶鳳機電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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