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9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在案,於98年9月28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0月19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9年9月17日,有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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