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米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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