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龍順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佳興 訴訟代理人 吳啓勲 律師被告 劉坤成
林尚富 賴信甫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380號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逸梅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薇潔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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