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義章受刑人即被告李長昌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12號、103年度執字第17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義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李長昌(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李義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嗣後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條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經具保人李義章於民國103年7月18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由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6號對受刑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囑託拘提均未獲,致未能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也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幾查屬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送達證書3紙、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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