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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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 張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林志嵩 律師被告 方秀娥
張俞富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被告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芬
張芳梓 被告 張庭豪
張庭華 徐玉霞 張雪鳴 張雪燕 張雪麗 張慶國 黃淑惠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複代理人 林玉卿 律師被告 張進陸 訴訟代理人 張懋祺 被告 吳亮漢
陳琦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附件五」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被告張庭豪等八人聲請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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